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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用途专利撰写的注意事项,大连专利咨询给您简单介绍一下:

医药化学领域,药品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从药物的筛选、临床实验、审批到最终产品的上市,往往长达十年以上的时间,而最终能够盈利的新药却只占上市药品不到三分之一的比例,这种高风险、高成本的投资若要获得高回报的收益离不开专利提供的独占保护,而医药用途的发明在我国专利审查实践中又具备一些特殊规定和审查标准。本文针对医药用途发明中涉及到的保护客体、单一性、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进行了简单剖析,旨在给相关申请的个人和企业给予一些指导性的帮助。

医药用途专利撰写的注意事项

虽然医药用途专利的基本技术特征在于物质的治疗功能,然而根据不同情况,其说明书要具备相应的内容以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大连专利咨询指出如下:

 

1)如果是新化合物的用途,则要公开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化学式、核磁数据、制备方法、该化合物对某一适应症的治疗效果;如果是已知化合物的用途,则只需公开该化合物对某一适应症的治疗效果;

 

2)如果是新组合物的用途,则要公开该组合物的各组分及对某一适应症的治疗效果;如果是已知组合物的用途,则只需公开该组合物对某一适应症的治疗效果;

 

无论是上述那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所述X物质针对相应适应症的治疗效果可以通过体外试验、动物试验或临床试验效果来体现,且效果试验应明确试验方法(应给药对象、给药剂量、给药方式和足够多的样本量)、试验数据及对实现数据的统计分析(t检验、X2检验等)。

 

另外,有些人对医药用途专利的申请还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有些人认为,对于新物质专利,既然物质本身已经得到保护,且这种保护的力度是最大的,为什么还要申请该物质的医药用途呢?其实,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在实质审查阶段,假如审查员检索到影响该物质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申请人可以放弃产品权利要求,将医药用途作为重点保护对象以获得授权。同理,在无效阶段,假如某项发明的物质本身被宣告无效,申请人可以放弃该项权利要求,仅保护该物质的医药用途。而如果没有申请包括该物质的医药用途的专利,那么申请人的专利权将不复存在,从申请人的利益角度而言,没有得到与其发明创造活动相适应的保护。

 

另一方面,有些人认为,医药用途专利的说明书中还需要公开制剂实施例,否则就是公开不充分。笔者却不以为然。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对公开充分作了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医药用途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应用X物质预防或治疗Y适应症并取得显著的疗效。因此,说明书中只要给出清楚、完整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效果,并客观阐明X物质完全具有预防或治疗Y适应症的功能,即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信服应用X物质这一技术手段解决了预防或治疗Y适应症的技术问题,当然也就满足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如果等到制备出制剂并验证其稳定性后再申请用途专利,显然贻误了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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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用途专利撰写的注意事项

创建时间:2020-12-0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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